2022-08-15
一直以来,我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》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。这些最低保修期限的提出是基于当时材料性能、建造方式、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条件,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调整。随着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、新工艺的广泛应用,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、材料性能、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,适当延长其质量保修期限更加迫切、必要。
《意见》结合我省当前建造技术、施工工艺和材料性能发展实际,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部分调整。《意见》明确,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屋面防水工程,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;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调整为5个;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,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。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,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。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,可由房地产开发(建设)单位和施工单位、房地产开发(建设)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。根据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》规定,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,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。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规定,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(建设)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,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,最长不超过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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